遗失:
遗失借阅的书刊资料者,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,同时在一个月内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同意,以新版(修订本)的文献资料抵赔。若读者在一个月内无法赔偿原文献资料,须按照文献资料的原价的3倍赔偿。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,则将用押金折抵赔偿费用。在尚未对遗失文献资料作出赔偿期间,读者所持外借证停止使用。若在赔偿后读者找回原文献资料,按原始凭证退回赔偿费。
毁损污染:
毁损是指文献资料在被利用期间出现认为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、裂脊、断封、裁割等状况。污染是指文献资料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(无论是否具有颜色、气味、毒性)所接触,以致出现异色、异味和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。如程度较轻,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赔偿20元。如损毁污染严重,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参照文献资料遗失赔偿原则赔偿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,不足予以补足),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入读者诚信档案。同时暂停借书12个月。
非外借文献资料出馆:
若将本馆文献资料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带出借阅室者,视为行为不当,违规处理,记入读者诚信档案中。如情节严重者,将通知有关部门,并吊销读者证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。